近日,北京市城管委、上海市交通委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加强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施意见》)
要求辖区内现有尚未建成充电设施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(含限时开放停车场),按照不低于10%的车位比例配置充电桩
同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车专用停车位,交警可以根据北京市停车规定对此类情况进行执法
如何构建
每个停车场至少有一个收费泊位
除了";可充电停车位"
规划、建设和使用管理上对各方提出了要求,在安全管理等问题上也明确规定了各方的安全责任
《施意见》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指标,合理规划布局现有停车场的充电设施
各区要在今年年底前确定现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停车场,在符合条件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集中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
根据要求,按照不低于10%的停车位比例建设公共充电设施
同时,《施意见》要求各区停车管理部门按照不少于一个专用停车位的原则,组织引导停车场产权(经营)单位划定电动车充电专用停车泊位
此外,根据北京市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》,新建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,新建小区停车位必须100%配备充电桩条件
对于很多新能源汽车驾驶员来说,都遇到了找不到闲置充电设施的情况
《实施意见》鼓励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系统改造,通过移动APP,微信公众号留言模板向社会发布充电设施的实时使用情况
的使用方法
禁止燃油车占用电动车专用泊位
《施意见》提到了电动车停车位和电动车专用停车位两种,在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明显差异
对于电动车停车位,《实施意见》要求停车场物业(管理)单位要加强对燃油车和电动车的分类停车指导
在闲置不充电停车位的情况下,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车充电车位
在不充电停车位的情况下,可以引导燃油车占用部分电动车停车位
并提醒车主留下联系方式,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车泊位是免费的,通过广播、短信等方式,及时提示燃油车主离开电动车充电泊位
不过,在电动车专用停车位的使用方面,《施意见》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车指定专用停车区域
停车场产权(经营)单位发现燃油车占用电动车专用停车位的,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
这一要求在今年5月1日起施的《北京市机动车停放条例》中已经明确提及,其第26条规定非电动车不得占用电动车专用停车位
违反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纠正和处罚
如何关心
充电设施应定期检查,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
《实施意见》要求,充电设施建成后,由停车场产权(运营)单位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、上游供电单位共同开展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
并提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(市容委)参加验收
充电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运行
日常运营中,建立充电设施定期检查制度,明确检查周期、检查内容、责任人
同时,建立健全以充电设施产权(运营)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,明确充电设施所有权(经营)单位、工程施工承包企业、停车场产权单位等各方安全责任
其中,充电设施产权(运营)单位负责对充电设施电气安全、消防安全、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
停车场产权(运营)单位应当与充电设施产权/运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
停车场产权(运营)单位发现充电设施存在故障或损坏的,应当及时通知充电设施产权运营)部门,必要时启动应急措施
此外,各区城管委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充电站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充电设施所有单位(运营企业)整改
- 咨询电话 13683819778
- 返回顶部
优质高效 合作共赢
共同创造美好未来
咨询热线:13683819778
手机:13683819778
版权所有 © 2020-2023 朗创充电桩运营管理系统专注于智慧充电桩系统解决方案,扫码结算,实时监控,满足小区、停车场、充电站商场等多行业多场景应用需求。